聚焦要闻 |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山西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
2024-12-13 18:33:05
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,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,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,近日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住建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。
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,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。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
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
物业服务成本、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。
其中,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:
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、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;
物业公共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、维护费用;
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;
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;
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;
办公费用;
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;
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;
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。
依法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住宅共有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、改造费用,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。
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
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,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。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。
电梯运行维护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
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,制定合理差价。
物业服务企业依据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规定
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,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,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。
利用、占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、出租等经营活动的
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,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业主共有,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物业管理区域内
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,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。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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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通知》原文
《通知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,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。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。
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
物业服务成本、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。
其中,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:
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、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;
物业公共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、维护费用;
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;
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;
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;
办公费用;
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;
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;
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。
依法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住宅共有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、改造费用,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。
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
也可采取预收费方式,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。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。
电梯运行维护费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
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区别不同楼层及使用情况,制定合理差价。
物业服务企业依据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规定
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,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,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。
利用、占用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、出租等经营活动的
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,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属业主共有,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,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。
物业管理区域内
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信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,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。不得采取停止供电、供水、供热、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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